主要職責(一)根據市國資委授權,依照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》等法律法規,履行出資人職責,推進國有和集體企業的改革和重組;對所監管企業國有和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,維護出資人的權益;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,完善法人治理結構;推動監管企業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。(二)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以及市國資委的有關指示、決定在企業的貫徹執行;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監管企業的領導班子建設、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。(三)接收改制企業資產重組過程中移交給政府的資產,企業中的不良債權,已核銷的不良資產,企業中的參股股權等,并負責運營、盤活股權和債權。(四)負責對權屬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、考核,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;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。(五)指導所監管企業穩定和離退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。(六)承辦市國資委交辦的其它事項。